2025年包头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函
包头市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与重要手段。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既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也是企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2025年开展各类企业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你们发出提示函:
一、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需要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培训、技术创新、技术工人待遇、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集体协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 平台企业和平台合作企业要建立多形式多层级沟通协商机制,应急、应事、一事一议就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派单数量、配送时限、服务收费、抽成比例、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技能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开展灵活协商,协商成果可形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向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发布。 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重点抓好协商代表确认、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专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要密切结合职工最关心、最密切的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备案、合同公示、监督检查、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环节,达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 三、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环节。各企业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民主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开展集体协商创造必要的条件。参加区域、行业集体协商中的职工人数较多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区域、行业集体协商中分离,单独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集体协商制度,使集体合同更贴近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 四、单独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积极主动参加本区域或行业集体协商。 五、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和履行合同中出现困难时,及时请上级工会、当地人社部门和工商联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六、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送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工作,生效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七、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协商内容、程序等各方面规范集体协商工作。 八、各企业、工会加强劳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诚信责任和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意识,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协商工作。 九、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完善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对劳动法律体检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依法监督处置,及时协商化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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