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总工会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禁止性别歧视 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二、依法签订合同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三、体现人文关怀 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保护与福利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要落实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落实到位;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筛查;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四、落实主体责任 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 用人单位要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支持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依法预防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委员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51包头市总工会职工服务热线反映。 包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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